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平湖市地税征〔2009〕18号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四科、开发区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号召,经平湖市湖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推进我市税收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纳税光荣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好《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二、本次联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属期为:2007年至2008年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
三、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
五、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发放和回收“浙江省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其他纳税人由地税部门负责发放和回收“浙江省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要求各职能部门分乡镇(街道)或片区进行汇集,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分别交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地税局征收管理科。
六、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申请评定表”的纳税人,各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税收征管的具体情况,可直接初定为B级或C级。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
七、对纯地税纳税人,地税局拟定为A级的,须报经评定委员会审定。
八、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安排。
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平湖市湖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联合评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一阶段各职能部门应贯彻好、宣传好《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并做好
“浙江省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评定表”(一式二份)的发放回收工作(“浙江省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评定表”可直接从平湖财税网()上下载)。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审核阶段。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对照《实施办法》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召开相关会议,对企业提交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考评分数。
第三阶段:从10月21日至10月30日,为评定上报、总结阶段。由平湖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纳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经评委会拟定为A级和AA级的纳税人,分别在湖财税网()上公示。对确定为A级和D级的纳税人分别在湖财税网()上进行公告。对连续三次及三次以上评为A级的企业,由征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AAA级纳税信用企业。
附: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平湖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
抄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各涉税科室、信息中心、稽查局;平湖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税源管理三科、信息中心、稽查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9〕5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22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国地税部门协作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荣誉感和税法遵从度,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信用浙江”和扩权强县等战略部署,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对《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地税局要根据《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立即组织开展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