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员工“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答: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员工“乘人之危”是指员工乘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 26 条第 1项、第 28条、第 39 条第 5项、第46 条;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69 条。例: 陈某于 2007 年7 月与一家金饰品生产厂签订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 2008 年7 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决定裁减人员, 对合同期满人员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通知陈某, 因销售人员富余, 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声称,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 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 100 万元的购销合同。此时该厂正处于资金紧缺时期。迫于无奈, 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事后, 该金饰品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终止履行。解: 本案提示以下法律要点: 员工以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在危急情况过去之后,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在本案中: 1 )陈某有胁迫、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实施了胁迫行为,而某外贸公司正处于“危难”之中,受到胁迫后无奈变更了合同。 2 )陈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操作提示: 1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 )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争议,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机构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3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4 )用人单位想要主张劳动者以“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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