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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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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书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住址:北电话: 被告:张,北京市居民。住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 226 号院内( 西厢房一间除外) 房屋归原告所有, 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95 年5月1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 226 号院内的房屋( 不包括西厢房一间) 卖给原告, 价款 55000 元。该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的确认。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 交付了价款, 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把户口也转入了该院, 并长期在该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遭到被告的拒绝。 201 0 年9月 20 日,腾退该院,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原告认为, 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进行买卖, 当初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 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 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2010 年 10月日民事起诉状原告: 王一,男, 60岁, 汉族, 现住武汉市青山区##### 号, 身份证号: 420107############# 原告:王二,男, 1962 年#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 号,身份证号: 430304############ 原告: 王三,女, 1953 年#月# 日出生, 汉族, 现住武汉市################# 号, 身份证号: 420107########## 原告:王四,女, 1956 年#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 号,身份证号: 430304############# 被告:王五,男, 1958 年#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 号,身份证号: 430######### 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 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 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系兄弟姐妹关系, 父亲是王#( 199# 年# 月去世), 母亲是蒋#( 2011 年#月# 去世)。母亲蒋#在 2007 年#月# 日对其与丈夫王# 共同居住的位于岳塘区######### 的房屋,进行了产权买断,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编号: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 号)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蒋#。蒋#于 2011 年#月# 日去世, 原告理应作为合法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可是, 被告王五却在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 利用自己伪造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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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