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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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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法
--------------------------------------------------------------------------------------------------政策;负责对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本辖区内保险费的聚集、上缴;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保村的编号,审核村上报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核养老金领取、转移、衔接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手续。
第九条 各行政村设社会保障工作站,社会保障工作站人员由村委会自行协商安排。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参保人的编号;负责本村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停发的申报。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预期领取标准测算。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缴费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缴费标准,应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缴费当年本市上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方法规定并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300、400、500、600元四个档次按年缴费,集体补助50%,个人缴纳20%的参保人员,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年缴费总额30%的资金补贴。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按照预期领取养老金标准600元按年缴费的标准,财政补贴年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缴费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做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预期领取标准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可结合原来的缴费情况,重新选择新的缴费基数,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给予补助。
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和取得土地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的,尤其是集体土地被征占后,村民未农转非的,村集体必须为村民预留足够资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失地的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为农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用村集体土地等资产变现收益给村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参保年龄不限。但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属于用村集体资金对本村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和用土地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为村民入保的,其补助、入保标准及范围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自本方法开始实施之日起,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现已领取生活补贴的人群,有经济实力的,可参照本方法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财政补贴。不具备经济实力的,继续执行农村现行的生活补贴制度。
第十七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纳入个人帐户;区财政补贴纳入财政补贴帐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的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那么,计息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九条 养老金领取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身故。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方法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并实行按月领取,领取标准根据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的积累资金总额及领取年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缺乏10年身故的,缺乏10年局部,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继承。10年保证期。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身故后,社会保障工作站应在当月到乡社保所为参保人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
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
1、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2、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
符合第一项的,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保险资金。
符合第二项的,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积累资金转入迁入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政补贴帐户积累资金不转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与城镇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1、参保人因各种原因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2、农村城市化整建制农转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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