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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诉法:缓解“申诉难”“执行难”.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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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诉法:缓解“申诉难”“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根本程序法。我国现行民诉法实施十六年后,今日〔3。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操作规程。遵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  这次修改,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存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  现行民诉法未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  新法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展审查。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新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规定:  一是将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详细化。将抗诉事由从现行的四项情形进一步详细化为十三项情形。这些情形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二是明确规定承受抗诉的法院的再审期限为三十日。  对个人罚款一万 单位三十万  由于多种缘由,有相当一局部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  为了有效执行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法律对执行程序作出相应修改补充。  新法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马上采纳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干脆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纳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帮助采纳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对有义务帮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帮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根底上增加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六个月未执行可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标准,也是产生“执行难”的缘由之一。为此,新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爱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状况,给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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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