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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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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五)
附件三:监测点位四周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详细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四周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五)










附件三:监测点位四周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详细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四周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点四周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四周,监测光束旁边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放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旁边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四周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假如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四周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四周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平安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旁边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四周有稳定牢靠的电力供给,通信线路简单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四周应有适宜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手工连续采样,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假设所选点位四周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意〔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外表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运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展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状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到达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假设运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展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幸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干脆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            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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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