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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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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

刘革新
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双轨制”程序
(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的医疗事故争议;
 2、属于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
 3、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
再次鉴定 《条例》第23条
受理机关
条例中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期限
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鉴定程序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
医患双方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
鉴定组实行合议制
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内容 《条例》第31条
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
责任程度    完全责任
《鉴定暂行办法》   主要责任
  第36条      次要责任
           轻微责任                        
事故等级
医疗建议
二、医疗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医疗责任)的特点
1、违法行为与过失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的特征

——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法律规范: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条例》2条 行政法规
《条例》5、6条 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违法行为与过失
过 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_
   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_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损害事实的本质
具有损害后果
〈条例〉15条
损害事实的特征
(1)被损权益的合法性
(2)损害行为的补救性
(3)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
2、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 甲 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 甲 乙 丙 丁等
三级医疗事故: 甲 乙 丙 丁 戊等
四级医疗事故:
3、因果关系
(1)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
(2)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责任。
〈条例〉31条 ——鉴定
〈条例〉49条 ——赔偿
《条例》第31条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二)---
  (三)---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
  (八)---”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
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
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
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配套文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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