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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抢夺罪【裁判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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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67抢夺罪
267抢夺罪
本文整理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20151101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 被害人谅解的;
(四)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的。
第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81201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 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 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 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 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200506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 爆炸物、管制***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
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 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 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 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 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
2000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 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017110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 则 (八)抢夺罪
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抢夺数额不满2干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到1干元不满2干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 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
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 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 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 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 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数额达到2干元,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每增加2干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 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 月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干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 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 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的, 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 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 节”,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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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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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