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寻衅滋事罪
293寻衅滋事罪
本文整理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叙排 列。
20110501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 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 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 行为计为一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以上规 定,主要考虑违法行为是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定 恶势力意义重大。特别是对那些"大罪不犯,小恶不断”的团伙,如果其行 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且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完 全有必要作为恶势力打击处理。以寻衅滋事为例,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共同实施了 5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虽然只能按照一罪 处理,但超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入罪标准的那部分违法行为,可以单独 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也就是视为
1次犯罪活动和2次违法活动,这样就 符合了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如果同时符合其他认定条 件的,应当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如此认定,可以更加全面、准确评价相 关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20190409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 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 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 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 曾因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 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 的;
(六) 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 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 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 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 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 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 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 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 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 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 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构成强迫 交易罪、敲诈***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 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 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 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 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 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 除外。
201904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 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敲诈***、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 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强迫***、贩卖毒品、运输 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 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
定为恶势力。
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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