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律(1)条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如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品流通、妥善保仓库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律(1)条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如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品流通、妥善保管货品、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互相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合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品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筹划的规定;必需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筹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核心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需事先获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批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批准。
第七条合同应具有如下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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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包装;
、原则、措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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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运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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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结算措施、银行、帐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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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和仓储保管有关的货品检查、包装、保险、运送等事项,必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 货品入库
第九条入库筹划的实行:
保管方不能所有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当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所有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品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送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品,必需根据本细则
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晰,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乡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告知存货方和供货方解决;运送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 货品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和不必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状况。
包装内的货品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品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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