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目前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4章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船长在依法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4.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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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7条也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适当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装备供应品。
。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运送和保管约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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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
所谓谨慎处理,是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谨慎行事的人,以一个航海者通常所具有的技能,采取各种特定情况下所应采取的一切合理措施。“别人怎么做,你就怎么做。”
:在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开航前是指装货开始前,至少应理解为从装货开始时。
开航当时是指船舶起锚或收缆完毕时。
航次是指在提单所列的装货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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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即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谨慎。
: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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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7个环节。
积载是指货物在仓内的堆放。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贯穿于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过程。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具体界限为:使用船吊装卸的,采“钩至钩”原则;使用岸吊装卸的,采“舷至舷”原则。但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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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强制性义务
区别:针对的对象不同、时间要求不同、标准不同。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即承运人不得绕航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即:约定优先****惯优先;地理上的航线(装卸港之间最近的安全航线运行)航行。
所谓合理绕航,是指船舶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者为了其他正当理由而驶离正常航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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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合理绕航,是指船舶无正当理由而驶离正常航线的行为。
自由绕航条款:承运人单方面在提单中所规定的赋予其本人以自由绕航权利的条款。该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承运人对不合理绕航所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须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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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明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种损失包括迟延交付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 如市场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待料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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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费用请求权
运费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
预付运费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长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之前支付;一旦支付,通常不再退还。
到付运费由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之前支付,承运人只有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才有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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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舱费是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货物,造成舱位剩余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
实付费用=亏舱损失费用-节省费用-另装货物运费
滞期费通常是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由于其不能免责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间完成货物的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其他费用通常有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费用、货方应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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