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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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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子租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北京市房子租借管切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子出租。
第十四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子的情况进行监察。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子;不得以出租房子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子有犯法活动嫌疑的,实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子,出租人应该成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子的收入,应该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该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子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借房子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藏、经营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腐化性物质或许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许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子,或许承租人留住境外
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该恪守国家和本市相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房子管理单位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子进行安全管理:
(一)成立房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举措。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子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
存。
(三)按照相关行政部门或许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子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子使用安全或许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刻遏止,并敦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时报告房子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从事房子租借经纪业务的机构应该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切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子租借经纪活动的人员,应该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子租借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对房子租借经纪委托代理业务推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本与自有资本分帐户管理等资本看管束度。详细办法由市建设(房子)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子租借经纪业务,应该恪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子租借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署书面经
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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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假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许拖延支付客户资本。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切合出租条件的房子。
第四章监察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成立房子租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子租借信息推行动向管理。
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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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