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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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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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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8号
【发布时间】2006-7-31
【生效时间】2006-9-1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
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 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
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 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
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 工作期间少于一个月的, 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
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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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
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将工资存入劳动者帐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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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加班
工资、应发金额、扣除工程、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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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 15 年的时间备查。
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
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
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日或
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
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
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 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
十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局部,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
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
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
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
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
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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