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机关资金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包括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独立法人事业处室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机关财务的管理、审计和监察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与监察室共同实施。
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行政经费、项目预算,审核行政处室各种支出,采购、发放和管理行政办公用品;财务处会同办公室审核机关预算编制,对机关财务代理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审计处负责审计机关预算外收入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察室负责监督财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各处室所有经费都要纳入机关财务,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隐瞒、不虚列,不编赤字预算。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确保重点,勤俭节约。
第六条行政各处室根据本处室工作需要,提出项目计划(含设备采购计划,下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办公室。各事业处室根据本处室当年收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开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编报年度预算及项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财务处。预算及项目计划经办公室、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局办公会审定。确定后下达到各处室。
第七条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各处室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机关经费收入包括各种政策性收费、专项收费、各种经营性收入、往来资金、代办经费、以及各种捐赠、赞助、回扣等收入。
第九条各处室的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不得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违者将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独立编制部门预算的处室每月25日前填报《市教育局机关月用款计划表》(见附件)。机关各处室各项开支,须由经办人填写《机关经费支出项目审批表》(见附件),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会议费用开支
(一)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会议经费;如需追加会议经费的,须经局长批准。
(二)市委教工委、市教育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支出,由局长或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室承办的会议,经费开支要严格按计划执行,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招待费开支
(一)上级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实行对口接待。县(市)区教育部门来我局联系工作需就餐的,行政处室报办公室同意,按每人每餐2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事业处室参照标准执行。
(二)严格掌握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控制工作交往中的宴请。上级领导接待费原则上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00元;县(市)、区负责人接待费原则上每人每餐不得超过50元。工作日中午接待原则上不得用酒。
第十三条差旅费开支
(一)机关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执行以下标准:
住宿费:县处级领导每宿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其他人员每宿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伙食补助费:机关人员出差到省内其它城市每人每天补助20元,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不再报销各种形式的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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