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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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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宝煤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党内教育、监督和管理,真正做到“有制必执,违制必纠”,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分清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从严执纪,违纪必纠。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公司全体党员、中层以上干部。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督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则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2、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整现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调整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第四条、公司领导层党员干部不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整领导职务。 1、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 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分解不具体的; 2、未针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防范措施的; 3、不重视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不组织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的; 4、未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对制定的制度没有督促落实的; 5、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管理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上报、不解决的; 6、在班组长任免、报工及奖金等方面不严格执行规定,存在问题的; 7、对分管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 隐瞒不报,对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不支持的。第五条、公司中层党员干部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1、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要求部署落实, 不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对职工提出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2 、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不督促、不检查、不落实的; 3 、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违纪问题不协助、不支持的; 4 、在班组长任免、报工及奖金等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5 、本部门职工意见较大,经查明确有一些问题,但情节轻微的。第六条、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或对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办理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第七条、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致使企业、集体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遇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免职。第八条、违犯班组长任免、报工及奖金分配等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第九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犯公司管理制度, 弄虚作假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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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