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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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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
序 言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 学生组织。以“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为宗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会章程》是本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会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总候选人数的1/3。
(二) 代表本院同学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七条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 审议、批准大会的其他文件。
(四) 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会。
(五) 弹劾不称职的校学生会主席。
(六) 审议通过大会议案。
(七) 应当由校学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1/4以上学生代表或1/3以上委员有 权向校学生会提出弹劾校学生会主席的议案,经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校 团委与党委备案后生效。
第二节校学生会
第十九条校学生会是校学代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常设议事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其全体成员会议代行职权。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代表校团委 指导、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副秘书长一名,根据 需要设置职能结构若干。秘书长对不称职的学生会干部的罢免有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通过有关条例。
(二) 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开展学生会各部门日常工作。
(三) 指导各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 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有权按程序产生和罢免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校学生会主席;有权对校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校学生会副主席的提名和罢免 议案进行表决。
(五) 校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校学生会工作。
(二) 向校学生会提名和建议副主席的任免。
(三) 任命和罢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四)对财务分配有否决权,接受校学生委员会的监督。
(五)定期召集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主席联席会议,对学生会组织内的工作 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六) 代表校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权益有关的校务会议,与校党委保持经 常性的工作联系。
(七) 对外代表本校各级学生会参加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 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二十四条当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继续有效履行主席职权时,由秘书长 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根据校党委和校团委的提名,选举产生新的主席人选。
第二十五条校学生会下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人选,领 导本部门工作,向主席负责。具体工作、任务依照《学生会工作条例》。
第三节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常设议事机构, 由校学生会副部级以上成员组成,校学生会全体成员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全 体委员会议代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秘书长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由学代会选举 产生的校学生会主席同时担任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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