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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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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市劳社社险字[2008]89 号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发[2008]32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经办。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具体承办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登记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以下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 (三)城中村有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居民。第五条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一寸白底); (四)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年集中缴费期核定身份)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指二级以上)应提供晋中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第六条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核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第七条参保居民有如下情形时应及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 办理变更手续(一)参保居民户籍迁移至市外、出国或港、澳、台定居、参军、升学(大学),凭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二)参保居民死亡后,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升学的,由转入学校继续为其按原医保编号办理参保;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户籍地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原参保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转移手续后,到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接续手续,居民本人编号不变; (五)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须携带有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 (六)参保居民当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 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筹资标准及缴费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征缴,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 1月1日到 12月31日。第九条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明细见下表: 位: 元/年参保对象合计中央补助省补助市补助区(县、市) 补助普通成年人 240 40203030 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40 7050606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40 70506060 成年低保对象 240 70505050 普通未成年人 100 40201010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100 45251515 未成年低保对象 100 45251515 第十条 2008 年缴费期为启动之月至年底,缴纳 2008 年下半年和2009 年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9 年及以后年度每年的 10月10 日至 12月10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应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征缴办法由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第十二条逾期不缴费或未全额缴纳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缴费的按新参保对待。第十三条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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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