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一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一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7〕 55 号)要
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
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
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
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
通知 (建市〔2015〕 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
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请人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 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口内划V,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口 ;
口 册材料复印件(新企业无资质的);
口 、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 件;
口 、岗位证书复印件;
口 、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复印件;
□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 印件;
口 。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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