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价值
【摘要】
是指保护商事利益、标准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也是判定****惯,
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调整方法、
私法性质等诸多方面存在近似和重合之处,
多在于商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商主体和商行为是否有独立的
存在价值,并把这些作为认定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依据[4]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具有老实信用、秩序、公平、平等、效益等基本价值目标,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除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别之外,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也颇具说服力,,民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根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5].由于价值具有多元化、主观性、层次性等特点,不同时代商法的内在价值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必须从商法的动态开展中才能全面把握商法本身的价值.
〔一〕保护商事利益
一般认为,
公元11世纪开始,由于经济开展、城市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兴旺.
商业兴旺促使商人队伍的开展壮大,,商人的商事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商人们组织成立了行会组织,即商人基尔
特〞,他们凭借自身开展中的经济实力,形成了商人内部的****惯、规约,并组织了商事法庭,从事商事裁判[6].由此见,商法自产生之初期即为了使商事活动摆脱封建法律和教会的束缚,表达和保护商人阶
,包括商人资格、商条规那么、商事合伙、商事代理、居间、行纪、票据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等内容,
商事立法,特别是19世纪欧洲广泛出现的商事法典化也都无一不体现了促进
商业开展,,商法标准由非正式的法律规范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公民与个人的联合〔协会、社团、社会〕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自我开展的行为空间,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7]
〔二〕标准商事行为
保护商事利益是从商主体个体需求的层面来提示商法的内在价值,,,商行为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的、根本的法律制度[8].商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从营利为目的而从
论商法的价值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