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篇一:刑事案例解析(基本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不应罚和不需罚辨别)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性是互相联系、紧密结合的,是辨别罪和非罪的主线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在多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高,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中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体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当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行的行为及其成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中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核心特性是: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按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样,分为: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中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反映着犯罪的一般本质和共同属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章、节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是辨别界线的核心。
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核心特性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人的外在行为体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需具有的条件
。
内容涉及:危害行为、危害成果、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措施(手段)、对象等。
(一)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居于基本性地位。
(一)危害行为及特性
1、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背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2、危害行为的特性
A
B、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不可抗力、受强制状况下的行为不是)
C
D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行为中国刑法所严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根据行为人与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 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托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和举止所进行的作为。
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运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运用她人的行为协助自己所实行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也许。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承认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规定承当的义务。(特定期间、职务范畴)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违法、犯罪、合法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危险状态时,负有采用有效措施积极避免危害成果发生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当的义务。
不作为的体现形式:
一般体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但某些状况下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有积极的身体活动。鉴定核心在于与否和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行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行法律规定其实行的积极举动。
五、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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