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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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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条例》
1、制定《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①是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密切党和 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是创新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 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 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 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 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 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 求的,不再受理。
17、 当前,信访人应采取什么方式反映合理诉 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 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8、 《办法》对信访部门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 项有何要求?
答:①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 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 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求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 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 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
受理机关;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 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 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 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 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 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 信息共享;
要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 理、办理情况。
三、《济宁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贯彻<国家信 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
19、 《实施细则》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如何做好来 访登记?
答:坚持来访必登。对所有到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服务 中心(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的群众,发放并指 导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逐一核实,要素齐全,准确录入 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市走访情况。
20、 《实施细则》规定信访部门对哪些情况予以 受理?
答:①对市级机关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员的 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 的,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已经市级机关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 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 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安排接谈,并督 办;
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 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且县
(市、区)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 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来访人收到市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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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uw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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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