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法律援助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法律援助条例篇一:法律援助条例发文单位: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 号发布日期: 2000-1-5 执行日期: 2000-3-1 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9 年 12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 年3月1 日起施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 年1月5日东莞市援助办法( 1999 年 12月 28 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规范法律援助工 2 作,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 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 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本办法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为受援人。第三条市司法局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市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研究制定法律援助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筹集、管理、使用法律援助资金; (五)负责对省、市三级人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或受理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七)收集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 (八)负责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镇区设立法律援助办事处。 3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旨在资助法律援助工作的捐款,但不得向社会募捐。市法律援助中心因提供法律援助而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应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前三款所述的经费、捐款和法律服务费,均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第五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六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公证处、镇区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镇区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 未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 不得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办理法律业务。第八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章对象与形式第九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 (一)盲、聋、哑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二审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 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二)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基数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拟定, 报市司法局审批。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救济证明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及抚恤金的; 5 (三) 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第十二条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三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受援人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 实行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第十四条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 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 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并书面通知受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补偿法律服务费用。第十五条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 配合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 、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

法律援助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aojun00001
  • 文件大小46 KB
  • 时间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