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方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肯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的确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加;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样。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其次章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