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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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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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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则根据校学生会和各系(院学生会的换届情况,对常设代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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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常设代表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教师兼任,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常设代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常设代表委员会邀请学生会秘书长兼任秘书长,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2常设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团。由秘书长提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团负责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秘书长参加会议。
3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早或推迟召开。
4常设代表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各项决策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产生。有关学生权益方面的决策由校学生会权益部负责履行,有关学生会的决策由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分别履行。
第二十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是:
1宽泛收集同学们对学****生活权益方面的建议和建议,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议论后形成提案,由校学生会提交有关部门解决,并向同学宣布解决情况。
2积极向校领导反应学生思想动向和学****生活中的建议和建议,争取获得重视和解决,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3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部分:履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履行机构,使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察。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等共四至六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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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推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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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平时工作。
2解释本章程,并监察其实施。
3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展开工作。
4经过拟订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展开,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
务作监察考评。
培养、选拔、查核、监察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
经过常设代表委员会,亲密联系各系(院学生会,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详细履行办法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系(院学生会业务工作能力查核方案》。
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辅助学代会主席团作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办工作,负责酝酿起草工作报告,并介绍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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