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幸福人生
  • 文件大小2.79 MB
  • 时间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