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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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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簿记管理人应选定专门的场所用于簿记建档。簿记场所物理空间应当满足簿记建档工作需要,且应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相对独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簿记管理人应对簿记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维持簿记现场秩序。
(一)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明确簿记现场参与人员,相关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签字确认。
(二)簿记建档期间,非簿记现场人员不得进入簿记现场。若确有必要,须经簿记现场负责人同意,同时记录进入理由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在簿记场所设置专用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电脑、传真等,保障簿记建档正常进行。簿记建档现场与外界沟通相关事项应全部通过专用通讯工具进行,由簿记管理人做好记录及说明。簿记建档现场监督人员应监督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对通讯记录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性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加强簿记文档管理,认真核对、完整保存申购定单、集体决策记录等簿记相关资料,保存期至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相关文档禁止带出簿记现场或以影印、复印等形式对外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外提供的除外。
第五章簿记流程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制定《发行方案》,至少于公告发行文件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方案》应体现集体决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选择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和理由;
(二)簿记管理人、簿记场所、簿记流程等相关安排;
(三)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及方式;
(四)簿记建档发行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易商协会将告知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予以补正。《发行方案》应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簿记管理人应向所有承销团成员及意向投资人询价,并对询价情况予以明确记录。询价对象须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投资者类型(原则上应不少于五家),簿记管理人不得误导询价对象。
第二十七条询价对象应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询价,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提供公允报价。
第二十八条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根据询价情况,与发行人及除本机构之外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签署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确认书,并不晚于簿记建档前一工作日在《申购说明》中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九条投资人应根据《申购说明》及相关协议约定向承销团成员发送书面申购需求,承销团成员根据投资人申购情况及自身投资需求向簿记管理人发送申购定单。承销团成员应对接收和发出的全部书面申购需求和定单予以保存,形成申购记录。
第三十条簿记管理人按照《发行方案》及《申购说明》约定时间接受申购定单,并将全部合规申购定单信息录入簿记计算程序,作为定价和配售的依据。申购利率(价格)及数量信息应与单据保持一致。投资人通过簿记管理人进行申购的,应纳入簿记管理人申购定单名下统一参与定价及配售。
第三十一条簿记管理人应本着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定价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并做好书面记录和说明。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蓄意干涉或操纵发行利率(价格)。
第三十二条簿记管理人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配售方式组织配售,并做好书面记录和说明。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配售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簿记现场内部监督部门应根据《发行方案》和《申购说明》对簿记建档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保严格按照其中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配售结果确定后,簿记管理人应向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发送《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簿记管理人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分销需要设定分销期,安排承销团成员进行协议分销。分销期自簿记建档日至缴款截止日止。承销团成员对承销团以外机构的所有配售应以协议分销的形式在此期间完成。
第三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确保其债务融资工具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承销团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自身投资需求、申购记录及获得配售情况组织分销。承销团成员原则上应按照如下方式安排分销:
(一)对于申购利率不高于发行利率的申购,应按照客户申购金额与自身获配金额的比例予以分销;
(二)对于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申购,应不予分销。
承销团成员可根据投资者的类型、历史认购情况、询价与申购的一致性等对分销进行调整,但应书面详细记录调整理由。
第三十八条缴款日,簿记管理人按有关协议约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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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