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
2020年12月9日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
2020年12月9日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 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 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 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女职 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 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 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 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 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 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 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 2日的适当休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 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 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参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 护。
第七条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 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 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 我省有关法规规定增加的产假。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 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