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管理措施
建标造函[]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建设工程造价征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中国境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管理措施
建标造函[]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建设工程造价征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中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的收费行为,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征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
工程实行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征询和和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征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献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获得《工程造价征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工作,并根据本措施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征询服务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具体收费原则由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和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状况根据本措施规定的指引性收费原则协商拟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畴内。
第六条 工程造价征询收费根据不同样征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措施计算工程造价征询服务费。采用上述措施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措施规定的工日费用原则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和委托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征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征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办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和委托方签订征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原则及交付措施,并严格根据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商定立即向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提供开展征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因素导致征询工作量增长或延长工程造价征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可和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征询成果文献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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