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死亡待遇核发服务指南
一、 服务事项
在职死亡待遇核发
二、 负责单位
株洲市社保处个人账户科
三、 办事人员及权限
高翠娥受理
四、 办事依据及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的通知》(湘人社在职死亡待遇核发服务指南
一、 服务事项
在职死亡待遇核发
二、 负责单位
株洲市社保处个人账户科
三、 办事人员及权限
高翠娥受理
四、 办事依据及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问题的 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13] 26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 人社发[2013] 95号)。
不收费
五、 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六、 提供资料
1、 死亡参保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人员终止参保申报表》2份 (单位在职在业的人员终止需单位盖公章)
3、 死亡参保人的死亡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或《死亡 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未火化或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请填写《企业养老 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证明》表格,然后到参保人 所在居委会(村组)、所在街道(村)、派出所或其他鉴定部 门签字盖章后提交至本处。
4、 继承人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继承人优先为死者的配偶,无配偶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父母;
配偶继承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子女、父母继承的需提供死者的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含 民政部门出具离婚事件至死亡时间未再婚的证明)、户口簿 (户口簿无法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
证明。)
5、 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死亡待遇核发服务指南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