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抄报税证明范文和合用范畴简介
已抄报税证明
XX税务局: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状况简介),已抄报税证明。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已抄报税证明范文和合用范畴简介
已抄报税证明
XX税务局: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状况简介),已抄报税证明。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解决。
由于XXXXXXXXX因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立即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合用范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的告知》(国税发〔〕156号)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环节图
五、文书式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称购买方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品(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报税及纳税申报情
况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证明范文《已抄报税证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
已抄报税证实范文和适用范围介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