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举证责任的起源及含义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没有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地位很高,包揽一切。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及审查判断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制度是 1910 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张责任。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诉讼主张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提供证据责任。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都是在履行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三,说明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第四,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举证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已诉讼主张的足够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其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 直到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每个诉讼制度对举证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 也就是原告方) 。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必须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责任。除了特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总之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主要是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确立较晚,它的确立,标志着依法治国又前进了一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专治的国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思想禁锢着人们的头脑, 老百姓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是一个弱势群体。许多官员的思想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总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自己说了算,再加上法律上、行政管理上的漏洞,这种权力欲很客易澎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很平常的事,为此呼吁了多年的“民告官”的法律终于出台。虽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h900965
  • 文件大小49 KB
  • 时间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