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 1985 年6月 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2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次会议修订, 2002 年 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号公布, 2003 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2 (二) 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三) 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 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四)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七、办结时限: 3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 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据此, 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能否收费, 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附件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1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县级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9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件(限2 个工作日,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 限内)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 草原征占用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使用草原的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 1985 年6月 1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2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次会议修订, 2002 年 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公布, 2003 年3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