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非上市公众公司(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一般是指取得或巩固对公众公司的控制权, 通常会对公众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规范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现说明如下: 一、总体原则公众公司收购的交易对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 而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相比, 公众公司收购能对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约束, 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的建立, 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引导收购活动, 提高收购质量, 发挥收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有效推动产业 1 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避免不诚信的收购行为, 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这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原理是一致的。并且, 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收购监管基本不对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严格区分。因此, 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公众公司具有自身的特点, 与上市公司相比, 公众公司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 收购机会可能更多, 所涉及的资产金额可能更小, 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 体现鼓励公众公司收购的精神。公众公司具有数量多、情况差异大、监管难度较高等特点, 收购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或者整齐划一, 应具有适应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此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的制度安排和投资者结构也与交易所市场有所不同。因此, 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应坚持“鼓励收购、降低成本、强化信披、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适度的制度安排。我们深入研究了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交易所市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差异及其对收购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二、主要内容在参考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 我们结合公众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制定了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收购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 分为总则、权益披露、控制权变动披露、要约收购、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沿用或借鉴的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 1. 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调整, 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健康的市场必须摒除虚假交易和滥用市场机制行为。我国是新兴加转轨市场,市场约束不强,需要市场准入规定。对收购人资格的限制,实际上就是明确市场准入条件, 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上市公司的实践证明不限制收购人资格对市场损害极大。《收购办法》规定,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其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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