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上) 摘要:本文力图揭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民法典中的对立统一,并运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两种诚信之统一的前提。本文证明, 罗马法史上最早的诚信都是客观的,到了古典时期,诚信才分叉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分别在诉讼和物权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罗马人的诚信观念具有宗教起源以及斯多亚哲学的世俗起源。在古罗马的诉讼制度中,现代诚信原则的裁判诚信功能不仅由诚信诉讼承担,而且由许多制度承担, 由此可见,现代诚信原则是多源产生的。本文还揭示了诚信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 并基于主客观诚信统一的立场, 就设计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诚信条款提出了建议。转贴于论文联盟 · Wien , SEite 488ff. ) 。转贴于论文联盟 。在西方****用的罗马法史分期法中, 2 这一时期属于古典时期,是罗马学术和法学的黄金时代, 也是诚信观念的黄金时代。当时,罗马的审判程序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部分, 前者由裁判官负责, 其工作成果表现为一个“程式”( Formula ) ,其主文包括承审员的任命、请求原因、原告的请求( Intentio ) 、判决要旨 4 个部分;其附录包括前书( Praescriptio )与抗辩两个部分。诚信诉讼与主文中的“原告请求”和“判决要旨”两个部分有关。首先,原告可在请求部分对被告提出“依诚信应该对他给或做的任何事情”( Quidquid sibi dare facere oporteret ex fide bona )的请求。其次,裁判官在审查原告的请求后,根据有无确定标的以及原告是否有“依诚信”的请求, 决定是否在程式书状中写上“依诚信”字样。对无确定标的而原告附有“依诚信”的请求的,裁判官则将有“依诚信”字样的程式书状交给承审员, 得到它的承审员即按诚信诉讼的方式对此案进行事实审。凡程式书状上未附注“依诚信”字样的都是严法诉讼。因此, 诚信诉讼得名于“原告请求”和“判决要旨”中的“依诚信”的附语。在这种诉讼中,承审员可斟酌案情自由裁量,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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