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家旺,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面路38号。委托代理人:吴丽梅,女,1959年8月30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127号。系吴家旺之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池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是2012年中院裁定书上叫更变的),住所地河池市江北东路401号。法定代表人:何辛幸,市长。申请事项: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行立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2、查清事实,维持吴家旺一审的诉求。申请理由;1、㎡,㎡的房屋(证据29:收条;证据31:《河池市房屋买卖合同》;证据30:韦金菜桂房证字第0001677号房产证;证据21:吴家旺桂房证字第0001788号房产证;证据4:韦金菜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证据7:韦金菜的宗地草图)韦金菜的房屋于1972年就已使用(证据6:韦金菜的权属证明材料),而我国于1987年才开展房屋普查、登记工作,则韦金菜的房屋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而韦金菜的河国用(1992)字第0220021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使用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外都是建筑物(㎡)],是土地总登记和1992年6月25日河池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时办理得的,则韦金菜与吴家旺的转让也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证据:《河池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实施细则》,证据11:建规委红线规划图(图上所有宗地均为可出让的土地)。]2、吴家旺的河国用(1993)字第0220021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撇开《河池市房屋买卖合同》,吴家旺桂房证字第0001788号房产证、㎡的申请及去掉韦金菜的出让登记手续后,根据原河池市土地局河土变字(1993)第39号办理得的(证据13中的“申请者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及申请理由”);而原河池市土地局河土变字(1993)第39号是根据原河池市土地局登记股股长赵先吉1993年3月10日填写吴家旺编号为022002156号《土地登记申请书》(证据13;证据14;证据20;证据22;证据10),(申请书上填写:㎡,㎡㎡为空地;土地权属来源为变更划拨)㎡的红线规划图(证据3中序号16)进行地籍调查后作出的。吴家旺的地籍调查和审批表上初审意见都是原河池市土地局登记股股长赵先吉负责,依法应由原河池市金城江镇土地管理所负责,赵先吉的行为已超越了法定级别管辖权(依据[1987]国土籍字)第81号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中《规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所以:1、违反行政管辖所作出的行政登记决定是无效的行政决定,则吴家旺的证书是无效的。无效的行政行为诉期该为多少年?2、不动产登记行为是羁束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等,都是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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