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一、建立单位安全责任 依据2004年开头施行的《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1、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一、建立单位安全责任 依据2004年开头施行的《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1、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
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商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中商定的工期,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3、供应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立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安全治理的任务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劳动爱护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2)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制度本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安全训练,供应职工安全生产素养。
2、施工单位安全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制;
(3)编制安全生产资金打算;编制和实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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