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违法解决措施
根据国家《刑法》、《劳动法》、《有关贯彻实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惩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受党纪、行政刑事惩罚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和合同关系等有关状况解决,制定本暂行措施职工违纪违法解决措施
根据国家《刑法》、《劳动法》、《有关贯彻实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惩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受党纪、行政刑事惩罚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和合同关系等有关状况解决,制定本暂行措施。
一、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与年度考核,不得拟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与年度考核,因和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拟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拟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与年度考核,拟定为不称职;
次年按其新任职务参与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拟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与年度考核,拟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与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拟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次年和第三年参与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拟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与年度考核,拟定为不称职;
次年和第三年参与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拟定等次。
6、涉嫌违背党纪被备案调查的,可以参与年度考核,但在其受调查期间不拟定等次。结案后,不给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步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状况拟定其考核等次。
二、对本公司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工作人职工资和合同关系的有关问题:
1、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我公司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和其临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临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本公司不承当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本公司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职工的损失,可根据《国家补偿法》规定有关部门补偿。
2、中断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应当不发放工资,不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期间不计算职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根据《国家补偿法》规定司法机关予以补偿。
3、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公司应和其中断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
如果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司提供了劳动义务,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其最低工资待遇。
4、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工作人员经审查核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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