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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中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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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一、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其发展-- 责任与债从融合到分离研究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需要研究民事责任的立法例, 把握其脉络, 才能了解其发展趋势。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包括其民事责任体系,主要受罗马法的影响。因此, 首先需要从罗马法的民事责任体系讲起。在罗马法上, 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 它是与债的概念融合在一起的。”债权、债务、债之关系, 夫此三种不同之名词, 拉丁文均作’ obligatio ’”。(注: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 上册)》,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44 年发行,页 123 。)债, 在罗马法上有时是指法律关系。债是”当事人之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也。”(注:陈朝璧: 《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 1944 年发行,页 123 。)有时是指履行义务的法锁。”优帝法典所述之定义曰:’债者,依国法而应负担履行义务之法锁也。’”(注:丘汉平: 《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 193 7 年版,页 604 。)”有时( 至少在优士丁尼法的文献中) 还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注: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 2 教科书》, 黄凤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 2 年版,页 283 。) 学者在论述罗马法时, 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讲债的。有时将债务与责任混用, 例如说:”债之关系有两方面: 一方面系要求对造履行约定或法定之义务,他方面系向对造尽履行之责任。”(注: 丘汉平:《罗马法》, 会文堂新记书局 1937 年版, 页 604 。)有时将权利与责任相对比而言。例如说: ”侵权云者, 谓对于个人法益受侵害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也。衡之罗马法例, 权利之侵害有可以回复者, 有不能回复者。其可以回复者, 则为契约上之请求权; 其不能回复者, 则发生赔偿之责任。”(注: 丘汉平:《罗马法》, 会文堂新记书局 193 7 年版,页 708 。)”在昔罗马法,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之观念,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注: 史尚宽: 《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7 8 年版,页3。) 在罗马法上, 责任体现在债的效力之中, 体现为”债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注:周枏: 《罗马法原论》(下册) ,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页 629 。)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将责任与债务两个概念区别开了,但是,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第 1142 条规定: ”一切作为或不作为之债, 在债务人不履行之场合, 均引起损害赔偿。”(注:这里依据由罗结珍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 9 年版的《法国民法典》。由李浩培等翻译,商务印书馆 197 9 3 年版的《法国民法典》第 1142 条的译文是: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 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 1382 条规定: ”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 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把义务、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分。但是,并未作严格的区分。例如,该法第 1382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负”赔偿之责任”。第 1370 条第 4 款却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属于”由于债务人本人而发生的债”。德国民法典第 2 编第 1 章第 1 节的题目是”给付义务”。其中第 242 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 并参照交易****惯, 履行给付。”第 249 条前段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 应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第 276 条第 1 款前段规定: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 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 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产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值得研究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没有将损害赔偿明确认定为责任,而是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义务, 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责任。从立法例考察,德国民法典”设有损害赔偿之债之一般规定( 249-255 条), 盖损害赔偿之债, 不仅可由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发生, 此外依法律之规定及当事人之法律行为亦均可发生,自应设有一般性之规定, 以资适用。”(注: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 三民书局 4 印行, 1978 年版,页 282 。) 转贴于论文联盟立法例中,责任与债务经常相混。郑玉波先生对此作了鲜明的解释。他说: 民事责任之意义, 得分为二: 第一种意义,”民事责任乃某人对于他人之权利或利益, 不法的加以侵害, 而应受民事上之制裁也。”这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 之成立的因, 亦即’责任为因, 债务( 损害赔偿债务) 为果。”第二种意义,”民事责任乃债务人就其债务,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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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