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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评析3(有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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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王某某( 张店某某海参馆)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隋海东【案情简介】 2007 年5月 16日, 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张店某某海参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 该馆卫生许可证已于 2006 年 12月 21 日到期, 超过有效期限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门厅点菜区鱼缸内有 16 尾活河豚鱼待售; 8 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并拍照取证。经负责人批准对其河豚鱼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后, 案件合议认为河豚鱼拍照照片标注黑头鱼, 作为证据容易引起歧义, 对当事人加工经营河豚鱼不做行政处罚。对其他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并参照淄博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 21600 元的行政处罚。经重大案件事先( 听证) 告知负责人讨论审批,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事人申请, 淄博市卫生局于 2007 年8月7 日举行了听证。听证合议认为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达到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教育当事人的目的, 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在《食品卫生法》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并参照淄博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罚款 11600 元的行政处罚。经负责人审核批准,于 2007 年8 月下旬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点评】本案作为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从案件***, 到下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波三折, 且同时涉及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作者认为其间一些细节为今后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启示,在此略作表述,仅供参考。 1、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从受理到执行的过程中,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有多层次, 逐渐推进的内部纠偏、纠错机制, 以保证案件最终处理的合法与公平公正。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的案件合议; 二是处罚决定告知前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内容的复核与合议; 三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的申诉、检举进行复核审查, 或者自行发现处罚错误失当, 对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本案在事先告知前的合议中, 合议人员认为河豚鱼的经营虽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有明确纪录, 但现场照片( 照相取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有明确记载) 盛放河豚鱼的鱼缸上标注黑头鱼, 且鱼缸内河豚鱼模糊不清, 如对该违法事实进行处罚, 现有证据自相矛盾, 遂建议不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 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见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断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正确与否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取得的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凿证据, 而不是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本案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在合议过程中对河豚鱼的认定是卫生行政执法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运转的体现,其决定是审慎的。 2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是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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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