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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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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航新规定
岁末年初之际又有一批新规将要实施,其中也包括民航领域。下面就一起 来看看2017年民航新是什么吧!
按计划,2017年1月1日开始,民航业将实施多个新规,包括《民用航空 安全检查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正常运行。
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 误。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 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研究优化机坪运行管理, 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 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 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 服务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 保障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 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 力,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五条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按照规定为承运人 提供准确的航空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 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 常。
第三章延误处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 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 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 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 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 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 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 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 关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 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 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 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 因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 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 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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