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外国法院判决成认与执行的条件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就如下几个问题进展了讨论: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成认与执行条件;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成认与执行条件;相关国际条约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司法协助院提出成认与执行判决、裁决的恳求。这样就防止和摆脱了在外国恳求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必须统一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途径向外国法院提出委托的唯一程序的规定。这是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开展,也比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惯做法。 二、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成认与执行的条件问题 为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开展,既然内国的判决有时候需要得到外国的成认与执行,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应该或者说必须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6】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我国法院判决到国外去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成认与执行的问题,该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成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恳求人民法院成认和执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恳求成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进展审查后,认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或者国家主权、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成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或者国家主权、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成认和执行。〞上述267条和268条规定,是专指外国法院判决到我国境内的成认与执行的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和319条进一步详细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假如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恳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从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本内容有: 。如前所述,对外国判决的成认与执行,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成认和执行的申请,或由该外国法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恳求书,并附具有关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恳求人民法院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国法院将回绝成认与执行。(1)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根据判决国法律的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3)根据判决国法律之规定,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才能时未能得到适当的代理;(4)我国法院对于一样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而且这一审理是向作出需予成认的判决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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