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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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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doc浅析犯罪中止论文导读: 关于犯罪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狭义普通未遂犯) 、中止未遂犯( 中止犯)、不能未遂犯( 不能犯)。我国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狭义未遂犯(障碍未遂犯)和广义未遂犯(包括狭义未遂犯、中止犯和不能犯)。关键词:犯罪中止,中止犯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归属我国《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理论上称为中止犯。[①] 关于犯罪中止的归属: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狭义普通未遂犯)、中止未遂犯( 中止犯)、不能未遂犯(不能犯) 。我国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认为,未遂犯分为狭义未遂犯(障碍未遂犯)和广义未遂犯(包括狭义未遂犯、中止犯和不能犯) 。论文发表。[②]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可进一步划分为: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综合而论, 这几种分法本无实质差别,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还认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就是说,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不可能有“间接故意犯罪中止”的存在。尽管有学者肯定“间接故意犯罪中止”,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为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 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 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立, 基于一种放任心理,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结果竟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危, 设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 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我们认为, 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③]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 其时空跨度更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由行为和危害结果实证的, 在更多意义上它是属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向, 属于“思想犯”的范畴, 而我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中止的存在, 其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则会顺理成章地扩大我国刑法的打击面, 这显然有违立法者的本意, 所以认定中止犯的成立的根本不能是犯罪心理。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主动、及时、彻底地消除,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向, 而非道德上的, 是法律上有罪, 它需要同其支配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实证才能认定,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 所以, 认定中止犯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在于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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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