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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pdf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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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适用税率暂定为 %。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2倍(含 2
倍)的,税率暂减为 %。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2倍(含 2
倍)的,税率暂减为 %。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
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 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 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 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
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
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
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 且该住房属于成
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
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
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
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
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
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
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
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
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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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辰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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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