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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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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 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 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 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 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 变。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 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 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 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 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
不清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 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 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 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 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
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 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 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省、市(地、州)、县(市、 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因堤防、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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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