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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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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院 系: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业班级: 09网络工程一班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公共服 务的职能,尽管私立高校虽兼具营利和公共利益双重目的,但也承担 着一定的教育公共服务职能。所以无论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都属 于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所以,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存在着某种 公法范畴上的“特别权力关系”。首先,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立法吸 收了传统教育法理论的合理因素,同时也考虑了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 制度理论发展的现实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 予确认和肯定。根据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立法,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 立高校,都有权依法对高校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颁发 学业证书等方面的教育管理权。而且这些教育管理权的行使具有着明 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因此,高 等学校基于国家教育立法授权,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其次,任何 社会组织如果要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对外实施社会活动,就必须首先 组织相对稳定的内部秩序,确定其内部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对 其内部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管理权就是“组织内部事务管理权”。同 时,高等学校作为按照其组织章程实施自主管理的独立法人,有权依 法、按章程对其内部事务实施有效自主管理,包括对作为其内部组织 成员的高校学生实施教育管理。当然,高等学校的这种内部事务自治 权实际上也是其高等教育自主管理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高等学 校是行政管理权主体,具有高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是高等教育行政 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高校学生则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被管理 者,是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高等教育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地位。
(二)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内容:首先, 高等学校依法招收高校学生,对高校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 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教育职权;其次,高等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 育行政法律法规,履行保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等教育职责。而高校学 生有义务遵守国家教育行政法律法规,遵守规定的行为规范和各项学 校管理制度。
三、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 法学理论通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为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高 校学生作为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民法 上的法律效果,从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高等学 校与高校学生两者在确立教育宪法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 也基于特定法律事实与债的一般原理产生了一种民法契约关系。这种 民法契约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必要构成要素。因此,高等学校 与高校学生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就是指为我国现行教育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教育民事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在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的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以 教育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教育宪法 关系在民法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也是传统私法中契约自由和个人 自治精神的体现。其理论依据主要如下:
一)高等学校与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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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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