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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范文合集十篇
赠与合同 篇1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局部或全部自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承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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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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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 篇3
一、赠与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那么仅享有承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当对价性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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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5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
(一)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同同为无偿合同,原那么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当责任,但是,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赠与人负有责任:,赠与物有下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当与出卖人一样的责任。,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但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旨在于设置赠与人对赠与物的善良管理义务,防止因赠与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发生此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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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将损失分配给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者。
(二)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是因其为无偿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难免使当事人利益分配失却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依该条请求免除履行义务的,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经济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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