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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培训手册》:目录
第一章 寿险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风险与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思想。
●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
●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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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3、保险的分类
由于分类标准不同,会有不同的分类。按保险对象分:
(1)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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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正是两大类保险的区别所在。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能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给付。此项金额的确定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收入与需求有关。
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无法衡量其经济上的实际损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例外,如医疗保险,既可以采取约定给付,也可采用补偿的方式。因为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与一般财产保险类似。)
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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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生存保险
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2)死亡保险
以人的残废作为给付条件。
(3)两全保险
保险期内无论死亡还是生存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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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养活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与条款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收投保方向保险方缴付保险费,保险方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或生存至合同期满,依约定方式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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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与关系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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