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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打造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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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赣府厅发[2010]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
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具体标准为:、、驻县(市)。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
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可占绩效工资比重50%一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
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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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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