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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选民“厌选”原因及对策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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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都市选民“厌选”因素及对策探析

  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构成代议机关,并由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人民能否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代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人民能否当家作主的决定性因素。中国的人大制度自上世辅助工作。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进一步,人大所议事项复杂化和专业化,议事工作平常化,兼职代表就无法完毕代表的职责。老式上觉得的兼职代表的长处恰恰成了它的缺陷。代表们在本职工作上要有所建树,在职场上打拼忙碌,从事多种社会活动、业务往来或学术研究,往往无暇顾及代表工作。诸多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研究选民的意向,在短短的会期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进行思考,代表自身也有诸多问题搞不清晰,就只能人云亦云了。
  同步,由于兼职,不少代表是政府官员,她们既要参与决策,又要负责实行;既要代表选民,又要站在政府立场上。这种角色重叠混淆严重阻碍了代表职能的发挥。在现实中优秀工作者、劳动模范往往当选为人大代表,又使人们对“代表”意义理解上产生偏差,觉得现代表是一种荣誉。
  这种代表职能的虚化、角色的混淆和对人大代表意义理解的偏差所有是兼职引起的。人们感到人大代表和己无关,谁还愿去向人大代表表达她们的政治意愿、经济规定或困难。选民和代表的这种疏离直接影响了参选的积极性,厌选也就不奇怪了。
  代表构造不合理,部分代表无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但从目前人大代表的构造来看,部分人大代表无参政能力。她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也许是能手,但很少关注社会问题,没有什么见解,提不出有分量的建议。由于代表自身能力和态度的问题,选民体会不到代表的作用,对代表不认同,这也是选民对选举冷漠的因素之一。
  二、对策建议
  扩大直选范畴,引入竞争机制
  选择性和竞争性是任何选举的内在属性。选举人和候选人之间是选择和被选择关系,选举人自主选择候选人,候选人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如果没有竞争就无所谓选举。中国在县级如下选举代表时,采用的是直接选举法;而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则采用间接选举法。我觉得间接选举法是导致选举流于形式的成因之一。如果说在直接选举的条件下,选民和候选人尚有一定联系的话,那么在间接选举下,候选人和选民不能会面,候选人不向选民表白态度,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疏远。这就难以保证间接选出的代表的素质、参政议政能力。现实的矛盾也表白,人大代表的级别越高,和选民的距离反而越远。由于选民并没有亲自选举这些高级别的代表,因此就更缺少对她们的认同感。而高级别代表由于和选民关系生疏,容易脱离选民,不能较好地表达民情民意,脱离选民。因此,应当:
  第一,扩大直选范畴。直接选举相对间接选举而言,固然是一种更为民主、更为抱负的选举措施。它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熟悉、信任的人进入代表机关,代表自己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规定,监督代表的工作;便于代表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充足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规定,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步也有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直接选举是充足民主的必然选择。
  扩大直选范畴可先由县级直选扩大到市级范畴再逐渐扩大到全国范畴,候选人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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