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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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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视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列明其参与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托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托付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托付人姓名或者名称,托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现居处地、联系电话以及邮政编码;  
〔三〕托付事项、权限;  
〔四〕托付日期以及托付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托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其次节 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公务员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效劳管理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单位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局、就业效劳管理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干脆管理该机构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机构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期限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当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自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干脆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五〕详细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被申请人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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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6